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书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一流本科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行动纲领,进一步提升学校本科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好本科生书院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育人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书院由“冲之书院”“守敬书院”“时珍书院”“光启-仲英书院”等构成(以下简称“书院”),面向本校接收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年级和二年级本科生(少年班学院实行本科全程式书院),创建兼具住宿、自习、研讨、课外活动和交流等多种功能的学生社区,营造和谐友爱、积极向上的学生家园。
第三条 书院贯彻落实“潜心立德树人、执着攻关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坚持“陶冶情操、完善自我”的文化养成,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人文素质教育,为专业教育奠定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书院是校本科生院下属的非行政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本科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设置书院总院,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书院日常管理工作。书院总院成立书院指导与管理委员会,由各书院院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评估书院的运转情况,审议书院的年度工作规划,统筹书院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各书院成立院务委员会,负责书院各项工作,打造书院特色。各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由学校聘请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学术造诣、德高望重、热心学生工作、精通高等教育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副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生工作经验,根据书院学生构成,原则上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兼任书院副院长。可聘请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担任院长助理。
第七条 各书院设立院旗、院徽和院训,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文化、体育等活动,打造特色活动品牌,形成各书院的特有文化。
第八条 书院实行“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制度。根据书院学生情况,导师由有关专业学院按要求进行推荐,辅导员和班主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配。
第九条 书院设立“五星级”的鼓励性考评制度,依据现有“青春科大”第二课堂成绩,并结合学业表现开展“五星学子”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书院应积极争取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书院建设和开展活动,接受的捐赠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规范管理。
第三章 学生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全校一、二年级本科生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加入书院。
第十二条 鼓励书院学生参与书院管理,支持书院建设,关心书院发展,以书院为家。学生还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参与书院有关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管理与服务,不断历练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书院学生可在书院指导下,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各类社团或俱乐部,选择感兴趣的文化、体育和科技活动。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院按照学生入学时所在专业(或专业大类),选配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做好本学院学生在书院期间的日常管理,对调整专业的学生做好移交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书院导师,积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科专业介绍或学业咨询,指导书院学生选择专业。
第十六条 开放各类实验室,协助书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应认真履行和协调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加强书院学生校纪校规教育。
第十八条 校团委应选派专人参与书院建设,组织开展好各类团学活动,发挥团学组织在“第二课堂”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协助书院遴选“学长志愿者”。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积极开展新生学籍管理、选课等宣传咨询,认真组织、引导好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第二十条 资产与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保卫与校园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书院改善硬件环境,加强学生社区管理,为书院各项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联络与基金事务处应积极引荐我校校友与书院建立联系,帮助书院开展与校友的联谊活动,管理好校友向书院的捐赠。
第六章 导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志愿者遴选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师均有责任和义务担任书院学生导师。导师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导师优先从承担我校新生通修课《科学与社会》课程教学的教师中遴选。
导师每届任期原则上为2年,职责主要包括: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对学生在选课、选专业、进实验室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配齐配强书院学生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遴选条件和责任按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由校团委协助书院在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中遴选学有余力、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各级团学组织管理经验的学生作为书院“学长志愿者”。
学长志愿者应积极主动向书院学生介绍大学学习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和学习,按照以老带新方式帮助书院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社团和俱乐部活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书院建设所需经费根据书院学生数确定,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书院文化和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在书院学生主要住宿区域开辟和建立必要的文化、体育和科技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